为了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日前,中注协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指南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特点,总结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经验,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指导。指南分为12章、共68条,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对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梳理;二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中应遵循的主要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具体化。
指南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质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拓展相关业务,深入贯彻落实行业做大做强战略;推动管理人制度规范化发展,保护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依据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承接业务、报酬及责任等事项。
为推动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中注协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参与立法及司法部门立法研究;二是组织《企业破产法》及管理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三是印发通知,请各地方协会高度重视事务所介入管理人业务工作,积极与当地法院就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管理人名册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好培训和宣传工作。